1、保安使用的器械主要包括對講機,橡膠保安棍,巡視燈,指揮強光手電,警用鋼叉,防割手套,防護盾等器械。警用器械是保安人員執行公務和制止犯罪時的專用工具和武器。
2、所配器械只供當班保安員執勤時攜帶和在緊急情況下使用,非值班、執勤人員嚴禁佩帶和使用。
3、嚴禁將安保器械提供他人,無特殊情況或未經允許批準,嚴禁將器械帶出。嚴禁用器械嬉戲打鬧,嚴禁將器械交于他人玩耍。器械任何時候不得使用在員工身上。不得用于其它物體上,以防損壞。
4、對講機只供安保人員使用,嚴禁用作其他用途,特殊情況需經保安隊長批準后使用。
5、使用人員要愛護器械,如有丟失或非公損壞要予以賠償,并追究行政責任。誰丟失、誰損壞,誰賠償,當分不清具體責任人時,由該崗位人員共同賠償。
6、保安人員要定時、定點武裝上崗。上班前應檢查安保器械的完好,確保其處于安全正常使用狀態。
7、對發生損壞和丟失的器械,使用人要有書面的報告材料,經審閱后根據情況酌情處理,并將報告存檔備查。
8、安保器械保管人員要定期核對器械使用帳目,發現問題要及時向隊長匯報。
9、如有保安人員更換,離崗的保安人員須及時上交器械裝備,后來的保安人員繼續嚴格按照上述規定規范管理使用。